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pjgs@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要点为、也是这次《备案管理办法》说得最多的,核心意图很明确,药企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涉及到帮助医药代表培训、备案、信息公示等诸多职责。里面有几个要素会是未来医药代表准入的门槛,药企必然会对医药代表有要求。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三)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四)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简单来说这份备案就是通过剥离医药代表的销售职,能使得这个医药代表的职位变得更加正规化、学术化以及专业化。
「给回扣」,带金销售这是医药代表的标签,而现在《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重点为医药代表禁止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禁止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整个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如果出现商业贿赂,药企也不能把所有的锅都推给代表,合规已经势在必行了!
对于医院而言,最有价值的不是用什么药,而是最安全有效的方案和相对合理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