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李某某曾受雇进入辽阳枫丹名邸住宅小区安装门牌,其间因梯子不稳跌落地面,受伤住院。然而法院最终确认小区的门窗安装承包人弓长岭区某铝塑金属门窗加工厂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谁来负责李某某的医药费?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2017年11月19日,王某某雇佣李某某到位于辽阳市白塔区的枫丹名邸住宅小区安装门牌。2017年11月26日,李某某登梯子安装门牌时,因梯子不稳导致跌落地面而受伤住院。
经辽阳市中医院救治确诊,李某某因跌落造成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左桡骨头骨折及左髋、肘关节、右踝关节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211天,二级护理,发生医疗费32150.51元,李某某住院的前65天由王某某提供护理及伙食,又先行垫付医疗费19200元。
2018年6月,李某某治疗出院后向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弓长岭区某铝塑金属门窗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辽市劳人仲字〔2018〕第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某与该加工厂自2017年11月19日起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某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某和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不会为李某某的伤情负责。但是李某某受雇时受伤,不该无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王某某作为雇主对雇员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900.77元。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