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全国医疗机构自查 12 项内容
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9 月 27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以及职责范围,明确了自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整改、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年度定期总结自查工作的要求,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内部公示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
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 12 项: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