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备案办法》)正式执行,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近期举办的“第二十届中国药师周”会议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领导也对备案进行了权威解读。
对于主管部门颁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某企业LT成员表示:“关于‘医药代表备案’已经开展多年,实施很难。这次也应该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不了了之。”相信持有该观点的医药人不在少数,毕竟我们的医药代表群体太庞大了,真正有效管理难度较大。
确实,从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注册页面显示,在“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栏,可供选择的药企只有7家药企,而“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栏,已有数十家药企报备。外资药企的观念和行动都优于国内药企;但是,与中国5,000多家药企数量相比,相差甚远。
《备案办法》要求,医药代表需要有较高的医药专业知识水平,熟悉产品特性,通过与医生的沟通,获取产品使用疗效、不良反应等信息,进而帮助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管理规范,持续提升药品质量,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这将要求医药代表具备一定医学或药学专业知识,在与医疗卫生人员交往中,以医学和药学价值交换为基础,从而提供正确药品使用方法,帮助医疗从业人员合理处方药品,避免药物滥用。同样,也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转变医药营销模式,从低价值的兑费模式向高价值的医学应用模式转变。
医药行业本来就是一个高门槛的行业,过往的医药代表多数充当了销售的角色,担有销售业绩考核,现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药代表将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主要职责是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这势必对医药代表的专业要求与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了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