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度药监局宣布《国度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港口、江阴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的通知布告》: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经国务院同意,赞成增设无锡航空港口、江阴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本通知布告宣布之日起,除《药品出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出口药品(包含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港口、江阴口岸岸出口。
二、添加无锡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为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由其承当无锡航空港口、江阴口岸岸药品出口立案的详细任务。
三、添加无锡市药品平安磨练检测中间为港口药品磨练机构。自本通知布告宣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平安磨练检测中间开端承当无锡航空港口、江阴口岸岸的药品港口磨练任务。特此通知布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