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动态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卫健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卫健办:
为增强政府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潍坊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分工落实方案》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制订了《潍坊市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动态流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潍坊市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动态流转实施细则
为增强政府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潍坊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分工落实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市公共卫生应急医药储备物资制订动态流转实施细则如下:
一、流转原则及要求
1.药品类、防护类、消杀类、检验类等储备物资在有效期一半时间内至少流转一次;设备类储备物资至少一年更新流转一次。
2.在储备物资达到流转有效期前60个工作日,承储单位(或代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物资流转申请,同意后,由承储单位按要求进行轮换。对轮换出现困难的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可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可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轮换困难物资清单发相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根据日常需求在其承担能力范围内帮助承储单位对物资进行流转。承储单位可与医疗机构签订流转协议,采购储备物资由承储单位直接供货,不再经过招投标过程。
3.当储备协议到期且不再安排储备时,同级承担政府储备的部门将代储物资的所有权转移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无条件接收,并将相应货款返还给同级承担政府储备的部门。对于大型设备等动销较慢的冷背产品,原则上可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应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逐步消化库存物资。
二、流转价格的确定
医药储备物资流转价格按以下标准确定:
1.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按照平台挂网价格进行流转。
2.其他产品随行就市,按照市场价格流转。
3.若现行市场价格与储备时价格出现差异时,经承担政府储备的部门批准,当现行市场价格低于当时储备价格时,差价部分可从储备总金额中核减;若现行市场价格高于当时储备价格,高出的金额部分可增加到总储备金额中。
三、流转配送服务
承储单位提供政府储备医药物资流转过程中的配送服务,按时、保质、保量送达,原则上不收取配送服务费用。
四、流转回款
1.使用单位应在确认收到流转医药物资并验收合格后,在双方采购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实施流转的承储单位回款。
2.承储单位收到货款后,按照公共卫生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代储)协议约定的采购期限,完成相关物资的补充采购。
3.使用单位不能按时支付流转货款的,可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协助催收。
4.承储单位在流转结束后,应确保医药储备物资足额、完整和有效。
该实施细则由承担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部门和承储单位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接流转的应急医药储备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