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放管服”要求,不断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定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1、协议定点的经办权限全部下放各县(市、区)。即在2019年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的新增、变更权限下放县(市、区)的基础上,将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即定点医院)的新增、变更权限下放。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的此项经办事项,按照市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剥离职能清单目录(试行)》规定,分别由滨城区、无棣县负责。
2、各县(市、区)在新增、变更事项全部办理完成后(新增即协议签订后),只需将新增协议定点名单、变更名单,一式两份及时报市医保中心监管科室。监管科室联系信息主管科室办理联网,联系宣传科室每月向社会统一公布一次。(监管科室联系电话:3162593;信息主管科室联系电话:2212073)
3、联网调试完成、系统可以使用后,市医保中心信息主管科室反馈至监管科室,纳入协议定点的日常管理;信息主管科室负责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二、缩短时限、增加频次
1、按照《滨州市医保经办服务办事指南》中“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全省最优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协议定点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评估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一般变更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确保服务优化、权限下放后接得住、办得好,把政策落到实处。
2、要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制、承诺制等制度,不断优化服务,充分运用相关部门的共享信息机制或登录相关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查阅公开信息,或通过函询等方式,从而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3、要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做好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等工作,落实初审、复审“双审制度”,不断提高办件质量,坚决杜绝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估走过场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