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两票制」,即药品从出厂到终端医疗机构(医院)购销环节不得大于两次(两张卖出发票)。 如此则造成了原本药企到终端医疗机构之间的(省市区等)层层代理商,在药品流通环节中瞬间退出历史舞台。
而事实上,原先这些代理商不仅仅承担了分销功能,更重要的还包括有:垫资功能、地区准入、渠道开发、渠道维护、终端准入、终端推广等职能。除了垫资外,以上其他业务项目均需要“营销费用”的支撑。两票前;代理商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营销费用”已含在卖出价利润之中,可自行承担。
而两票执行后,并不意味着地区准入、终端推广等业务项目不再需要。该支出的“营销费用”依然需要列支,区别仅仅在于到底由谁去执行、谁去花销。但现实情况是:国内80%内资药企在两票前以及两票执行两年以来的今天,并没有覆盖各级市场的自营团队,所以自身是无从去执行以上那些业务项目。所以营销服务外包成为必然。
营销服务外包给谁最为合适?自然还是原先那批“代理商”,毕竟他们有成熟的业务网络。所以就需要向这批“代理商”支付大量服务费用,这包括以上所述营销费用,还包括“执行这些营销活动的额外商务差价支出”。这里所说的“代理商”还是一样的群体,但组织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化,他们为了能承接这样的“营销服务外包”的总职能(以及服务费用),必须有相应的业务主体,就是所谓的CSO企业(咨询、推广类公司)。
以上就是CSO业务模型诞生的过程,以及存在的必然性。但较为严峻的问题在于:药企支付给这些CSO企业大量服务费用,得有个说法,毕竟占到了药企营业额的半壁江山。当然,实际情况是:CSO企业肯定是去做了营销活动,但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真实反应业务真实性?原先代理商自己做,自己报销费用,较为简单,管控仅仅局限在企业内部。即使有虚开,风险也仅仅存在于代理商自身,不涉及药企。
所以,药企需要建立一套业务管控措施,来确保这些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建立企业安全运营之防火墙;而CSO也需要建立一套流程,来证明业务的真实开展,并有理有据的交付给药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