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今天(4月1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亮点作了介绍。
据何少林介绍,目前,陕西省中医医院达到177家、中医门诊部5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成1786个中医馆,有设置中医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中专学校22所,中药种植养殖和中药工业年产值600多亿元。
“但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中医药大省相比、与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服务体系不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和能力水平对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发挥不够、中药资源大省优势发挥不足等等。”何少林表示,因此有必要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新的中医药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医药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健康陕西建设,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立足陕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做好制度设计,在规范政府职责、中医药服务均等化、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提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职责。各级政府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体,条例在具体条款上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何少林介绍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等。
发展中医药事业,关键在于发挥中医药人才的作用。为此,《条例》提出了一些规定和支持鼓励的措施。何少林说,《条例》第四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对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待、优先”等。
“这些规定和支持鼓励措施都很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何少林说。
何少林说,《条例》还注重挖掘陕西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如在医疗、科研上凸显“长安医学”,体现加强对陕西中医药学术流派实践活动和理论总结;在中药产业发展上凸显“秦药”品牌,发挥资源优势。《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 ;第四十六条规定“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和利用,推进长安医学研究发展和学术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