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开《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发展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统筹中医药专业医务人员力量,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对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当抄送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通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明确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定位;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的审核监管;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中医健康评估方法,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发挥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