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医药领域相关方面作出了最新规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Editor
作者
好医生-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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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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