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30家门店,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连锁药店验收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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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30家门店,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连锁药店验收新规来了......
4月8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30家店,至少5名执业药师
根据《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0(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5(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在岗执业药师应满足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需要,不得少于2人。
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企业远程审方中心执业药师在审方繁忙的情况下,可依托信息技术,横向调用分散在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药事服务活动。
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
同时,针对不同地区门店,也可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或相关技术人员。
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非临床医疗)、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
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非临床医疗)、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
除了对执业药师配备提出要求外,根据《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连锁药店验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办连锁药店,至少30家门店
根据《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30家(含)以上门店。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连锁门店数量少于30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限于2022年6月30日前所属连锁门店数量达到30家(含)上,否则将依法注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经营面积也有要求
根据《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十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场所与设施设备:
(一)总部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办公)场所和辅助用房。营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
(二)总部可不设置药品仓库,将药品委托给省内具备代储代配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也可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50家门店(含)以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及冷藏运输设备。
药品仓库(含冷库)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要求,并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根据《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十一条,连锁药店门店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
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原标题:30家店,只需5名执业药师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