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所受到的伤害,跟学校是否有关系,学校老师该不该负责?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职责,无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学校及无法律责任:
1、因地震、雷击、台风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本身有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的,学校未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意外;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体育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等。
我们对照一下以上几种情况,学生在校被大风刮门挤伤手这一情形,明显属于第一条中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这样看来,学校及老师是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
对学生的安全来说,一个500名学生的学校,老师只有不到30名,实现老师对学生的一对一,无死角监管,保护学生安全那是不可能的。但为了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老师一方面必须对学生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懂得保护自己,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尽量消除安全隐患。
在安全教育方面,从学生进校门的那一刻起,安全教育就被老师时时挂在嘴边,除了防水、电、火,以及自然灾害来临时如何自救,如何面对校园暴力这样的较大的安全事故外,老师最常提醒学生的就是小心门窗、桌子等别碰到手,别挤到手;小心上下楼梯别推搡,别拥挤,避免摔倒;不可打架斗殴等等。
由此可见,老师的安全教育职责已经被履行,再加上孩子对保护自身安全应属本能,在刮大风时还将手放在门框上造成意外伤害,这本身是孩子应该可以避免的,即使没风,孩子也应该知道,门框边最容易挤手,要远离。
总之,在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应不应该负责这一问题上,如果明显是他人或老师造成的伤害,那么由他人或老师负责,如果是突发、偶发、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且非他人和老师所为的,学校是不应该负责的。
不过,绝大多数学生在校期间都入了校内意外险,出现意外情况,如果住院,相关费用,学校会协助保险公司对学生的医药费给予一定的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