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不起诉决定书(《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徐铁检诉刑不诉〔2021〕Z3号)》)。
公开信息显示,王某某系制药公司药品销售经理,江苏**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医药有限公司、**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客户。
2020年12月23日,王某某在携带上述伪造印章从上海铁路局连云港站进站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扣押涉案4枚印章,分别为:
“江苏**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医药有限公司3208000032656”、“江苏**医药有限公司320121000072030”、“**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213220931618”。
据了解,因药品销售过程中需要客户用印,王某某为节省申请用印时间,分别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共伪造上述4枚印章,并在相关首营资料、质保协议上使用。
好家伙,为了节省时间,王某某居然在首营资料、质保协议上使用伪造的印章,这操作简直太骚了。
有网友提出疑问,那些收了他首营、质保协议的药企会怎样?也有网友表示,所签的协议质保,估计没有法律效力,需要重新签订。
无独有偶,近日某省药监局也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营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不仅被责令停业整顿,还被罚没150万元,企业负责人被罚没8万多元。
该经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与生产企业一直有业务联系,业务员李某从未变动,审核了资质证明,签订了签订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
同时,购药款都是通过对公账户打款,从未与李中红发生现金交易,公司也收集了上述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公司并不知道其为来源不明的假药。
那么,到底哪里出了幺蛾子?这一瞅就是有人做了手脚。
果不其然,经营企业负责人多次与生产企业务员李某、送货员刘某沟通、劝导与教育,方才知道假药的真正来源。
据刘某承认,上述假药是其从农户手中收购后私自加工包装,伪造生产企业成品检验报告单及相关票据。
更可怕的是,刘某就是利用送货员身份(有生产企业委托书),把假药混进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中,销售给了经营企业。
伪造印章、票据事件频发,既反映出个人道德风险,也反映出企业流程存在隐患,进而引发合规风控失效等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伪造印章、票据的问题就不能解决了吗?当然不是,全国很多药企都在使用的001医药电子资料管理平台,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该平台建立并完善了企业的资料管理体系,将检验报告、首营资料等资料电子化,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在平台上进行存储、管理、交换,并通过平台的更新提醒等功能,让药企及时查漏补缺、更新资料。
不仅如此,该平台还使用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让用户对资料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有效地杜绝了萝卜章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