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从提出到征求意见再到公布和正式执行,医药代表备案制历经近四年的时间。
瞄准了医药代表不合规的推广行为,国家药监局不遗余力,推出这样一份重磅政策。可以预见,未来行业将趋于严肃,监管将趋于严厉,“合规”将趋于严格,最终实现药品价格真正反映成本,药品销量真正反映疗效。
实际上,我国对于医药代表行业的整顿始于21世纪初期。早期的行业整顿主要包括行业组织自治与省市备案试点。但是,无论是行业组织自治抑或省市备案试点,均存在瓶颈。
行业组织的内部整顿:作用趋于弱化。
制药人对于RDPAC均不陌生,RDPAC是国内最早开始重视合规行业行为准则的行业组织,基于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IFPMA)准则,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行业行为准则。
2006年,RDPAC推出了“医药代表资格认证项目“(后更名为”医药代表专业培训“,又称MRC考试),以指导医药代表的商业行为。
但RDPAC存在其局限性。一方面,RDPAC推出的资格认证和行为准则仅适用于下属会员公司,下属会员公司均为外资制药企业,国内制药企业并不参与。
另一方面,RDPAC的考试职能趋于弱化,自2019年6月1日起,MRC项目不再作为RDPAC协会强制要求会员公司参加的项目,而是RDPAC为会员公司提供、会员公司自愿选择要求其医药代表参加的一项专业培训项目。
回顾RDPAC在中国的发展史,尽管在一定力度上约束了医药代表的不良行为,但其整顿力度及效果十分有限。
省市备案试点:省市局限性较强。
为了探索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部分省市相继开展了医药销售人员备案的尝试。
2017年,上海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将规范医药代表接待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按照“三定一有”进行接待(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和有记录)。
2018年,天津卫计委在上海备案制的基础上持续深化改革,推出“三定二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和有接待流程”。
尽管各省市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例如为全国试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存在较强的地域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