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但也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企业的医药产品或者产能被政府政府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抗辩,但是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规定予以抗辩。政府征用并不是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但又的确造成了履行不能,进而引发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企业可以据此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因违约给相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