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作用。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都将得到鼓励和支持。《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医疗联合体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人员交流、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互联网远程协作等方式,提升综合医疗水平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此外,《条例》规范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记者注意到,《条例》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的规范设置。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