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药品经营综合分公司(简称“太平分公司”)被告上了法院,是怎么回事?
拖欠货款不支付被告
裁判文书显示,邢台一统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邢台启元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和2005年10月28日向太平分公司供货药品2091.6元,是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太平分公司一直拖欠没有给付货款,2010年1月30日邢台一统医药有限公司将其对太平分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货款债权转让给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1月17日用特快专递通知了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
2011年12月8日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要求给付拖欠货款2091.6元,法院(2011)和民三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天津天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必然给邢台一统医药有限公司及受让人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造成利息损失。
2012年4月12日海南立达医药保健品联合有限公司将其从邢台一统医药有限公司受让而来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陈某,并于2012年4月16日用特快专递通知了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2013年10月23日陈某又将其受让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高某某,2016年7月4日高某某又将上述债权再转让给陈某,并于同日用特快专递通知。于是陈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及其他损失。
天津太平医药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陈某提交的(2011)和民三初字第1233号判决书证据证实,案外人邢台一统公司与太平分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太平分公司未依约给付货款,后邢台一统公司将相应债权转让给海南立达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天津太平医药公司是太平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太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相应责任应由上级法人单位天津太平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应承担向海南立达公司给付货款的责任。
根据陈某提交的(2011)和民三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证实,案外人邢台一统公司与海南立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上述转让过程均在达成书面转让协议后,由债权出让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发生效力。
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诉亦未提交有关双方交易习惯的证据用以确定付款期限,因此应适用同时履行原则,即案外人邢台一统公司提供货物时,应于2005年10月27、28日给付货款。
综上所述,陈某作为涉案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因天津太平医药公司和太平分公司未依约付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有权主张因其违约行为产生的其他损失。因天津太平医药公司是太平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太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其所欠债务应由天津太平医药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天津太平医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陈某以货款本金2091.6元为基数计算自2005年10月28日至2012年5月20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虽然金额不多,但天津太平医药公司一直拖欠,董事长陈志平怎么看?
据悉,天津太平公司是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旗下有4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天津市蓟州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平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振华大药房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