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江西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开展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
现发布《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
联盟成员:
江西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
采购品种
本次带量采购的品种,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肝功生化诊断试剂,具体被检测物质详见下表。
意向采购量
各品种的意向采购量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每家医疗机构报送的各产品总 ml 数和测试数的 90%(四舍五入取整)累加得出,各品种各联盟首年采购需求和意向采购量详见下图:
说明:注册证和(或)说明书的包装规格同时标明具体 ml 数和测试数的产品,采购需求量和意向采购量根据企业信息公开大会上提交的申请全部进入 ml 组或测试组。
最高有效申报价
以ml和测试为单位,26个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如图:
在这26个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表格中不难发现,其中最低能达到0.126元/测试。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 2 年,可视情况延长 1 年, 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在采购周期内,由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或其指定 的配送企业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拟中选企业确定
一、竞价分组:
同一品种下,不区分方法学,根据注册证和(或)说明书的包装规格,将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分为 ml 组和测试组。根据分组后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 ml 组和测试组分别再分为 A、B 两个竞价组,按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承诺满足全联盟地区全部采购需求且全联盟累计意向采购量前 70%或任一联盟省份累计意向采购量前70%的企业进入 A 组,其他企业进入 B 组。A 组企业不足 10 家的,按意向采购量由高到低从 B 组补充企业进入 A 组。B 组不足 5 家的,全部纳入 A 组。
二、企业排名:
1.同一竞价组内,根据企业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企业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参与企业排名。
2.当出现企业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排名:
(1)未被采购联盟地区任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及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依次优先;
(2)申报品种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3)2019年1月1日以来相关品种取得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成绩合格的企业优先;
(4)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
三、拟中选规则
1.拟中选规则一:同一竞价单元内,根据有效申报企业排名确定拟中选企业,拟中选排名与企业排名规则相同。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中选企业,中选比例 60%(四舍五入取整)。
2.拟中选规则二:按“拟中选规则一”未能中选的 A 组 企业,承诺向全联盟供应产品且其申报价格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格 0.6 倍,增补为拟中选企业,且不受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其拟中选排名位列按“拟中选规则一”中选企业之后。
3.用拟中选企业每 ml 或测试报价乘以每盒的 ml 数或测试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各个包装规格产品的拟中选价格。计算每盒的 ml 数时,附带的标准品、质控品等不纳入计算。
4.拟中选价格不得高于全联盟医疗机构最低有效采购价格,否则进行价格调整。企业若同意以全联盟最低有效采购价格为基准下降 5%,则保留其中选资格,否则取消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
签订采购协议
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高值医 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网上分配协议采购量。分两步确定每一家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
第一步:按中选排名确定初次协议采购量,初次协议采购量占采购需求的比例见下表。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量,四舍五入取整,计算各品种各企业的初次协议采购量。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相关品种取得国家卫健委室间质评成绩合格的,第一步的初次协议采购量占采购需求量的比例增加 5%(不超过 100%),中选产品未分配意向采购量减少 5%。
专机专用的试剂,第一步的初次协议采购量占采购需求量的比例下调 5%,中选产品未分配意向采购量增加 5%。
第二步:未中选企业的意向采购量的 90%和中选产品未分配意向采购量,作为医疗机构的二次协议采购量。
在分配二次协议采购量时,医疗机构自主分配给同品种同注册单位 A 组或 B 组排名前 60%(向下取整)的中选企业的产品,以及本医疗机构已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中选价格最低的企业的产品。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协议量分配,生产企业进行确认;若医疗机构未分配或企业没有确认,则自动分配给最低价中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