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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张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入职陕西某某王企业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9000元。2013年10月起,公司才开始为张某某缴纳医疗保险。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张某某花费的医疗费用中,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85026.16元,由于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医疗保险,造成他因病治疗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张某某认为由于公司未依法为他参保,医保不能报销部分应由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于是张某某在通过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将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赔偿因其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支付医疗期工资18900元。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医保费用时,员工生病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员工生病不能上班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因此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应赔偿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员工生病就医期间,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医疗期工资18900元,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85026.16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雁民初字第03657号
★实务分析★
第一,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时,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将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就像前述案例中,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医疗保险,造成张某某因病治疗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公司就应当承担张某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参保,或者只为工作年限达到一定年限员工参保,这样情况其实将给企业带来了不确定的社保风险损失,譬如员工生病企业将要承担医保不能报销的损失、员工发生工伤将由企业承担全部的赔偿、员工生孩子的生育待遇赔偿、员工退休不能享受养老金的损失等,这些员工一旦维权,将给企业造成是社保费用数倍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当初不为员工参加社保将会因小失大。
第二,员工生病期间有权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员工在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根据医疗期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期工资,而不能拒绝支付,否则将涉嫌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就像案例中张某某就医期间,按所在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标准工资70%支付医疗期工资,张某某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公司就需要向他支付三个月医疗期工资是18900元,因此张某某的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