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满雪) 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备案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保政策,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监督管理六方面提出15条具体改革举措,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
在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备案管理上,《意见》鼓励名中医经验方中药制剂开发,支持疫情防控用中药制剂开发,有条件豁免中药制剂的安全性研究,简化未再注册中药制剂恢复配制的申报程序。尤其是对于鼓励名中医经验方中药制剂开发,《意见》指出,处方来源于浙江省市级及以上名中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代表性传承人、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的经验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能提供在本医疗机构内5年以上(含)使用历史的证明和不少于100例的临床病例总结的,豁免提交主要药效学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
对于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意见》提出,要组织中医药重大科技攻关,通过多学科前沿技术与中医药深度融合,加快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和中药新药研发。同时,建设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统筹加强中医药重点领域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