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聚焦了近年来一直严厉打击的各类医疗腐败问题,旨在通过行业自查和集中整治,完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以及对医药企业的合规监管,以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风气。
尽管《通知》规定的行动范围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但结合本次行动的重点任务来看,行动开展后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对于医药企业作为行贿主体的商业贿赂行政调查,以及对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违规营销行为的打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通知》中与医药企业紧密相关的部分重点任务进行解读,并为医药企业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提供借鉴。
重点任务一
严厉打击医务人员收取回扣、接受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重点之一,是严厉打击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接受医药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在医疗行业反腐问题上,政府部门已多次发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回扣”等各种形式腐败行为要从源头查起,做到行贿受贿一起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必将引发连锁反应,从对医务人员受贿行为查处,牵连出对医药企业及其员工行贿行为的调查。
关于该任务中提及的“回扣”一词,虽然是一个医疗反腐领域常见的概念,但从法律解读的角度出发,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再使用“回扣”这一表述,删除了账外暗中给予回扣视为商业贿赂的规定,
允许给予交易相对方折扣并如实记账的销售行为;同时,明确将交易相对方从商业贿赂对象中予以排除(即对交易相对方本身给予“好处”,原则上不再被视为商业贿赂)。但是,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却并没有采取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一致的规定,而是选择保留“回扣”一词,明确禁止医药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同时仍然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对象由此可见,新《药品管理法》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口径。并且,如果适用新《药品管理法》,行贿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后果,不仅有罚金起点高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财产罚,还有可能面临吊销企业经营资质、药品许可证和相关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罚
重点任务二
规范非法买卖统方行为
非法买卖统方行为也是《通知》明确打击的对象,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检查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作为非法买卖统方利益链中的一方,必然也会被牵连曝出。
众所周知,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需要统方数据,不仅是为了统计分析产品的市场行情,更多的情形下是为了通过统方数据来计算支付给医生的回扣,实行带金销售,最终达到促进产品销量的目的。
重点任务三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另一个执法重点,是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如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并要求医疗机构通过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手段对上述行为进行预警、检测和处理。与此相呼应的是,近期频频爆出的各大医院驱逐、捕捉医药代表的新闻。从医药企业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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