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同时,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国家医保局称,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将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