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暂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允许委托其它有检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企业)检验。为申请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急需医用防护用品的企业,开通应急检验通道,重点对涉及使用安全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缩短检验周期。实行随时受理、随到随检。
支持企业开展委托生产。对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中药提取委托生产(不含中药注射剂),企业申报时出具符合委托生产法律法规的委托协议、书面承诺,可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事后开展核查。鼓励医疗器械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制度开展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
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探索销售新模式。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探索“互联网医院+企业合作”、“网订店送”等购送药新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允许药品经营企业采取从有资质的公司先购进、销售疫情防控药品,后补全相关手续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