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厂商、工伤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密集办理业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现对工伤待遇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3月份以前发生的医药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可延迟至2020年4月份办理。
二、对2020年2-3月份期间住院联网备案的工伤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可通过医院备案,由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上传备案资料,办理住院手续。
三、对2020年2-3月份期间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费用报销可延迟至2020年4月份办理。
四、对2020年2-3月份期间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拨打咨询电话备案即可。
咨询电话: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0551-63532728。
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