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2020年1月共计有11张处方笺无审核、调配人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福建惠又多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