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现实中,人们一提到医药代表,往往会联想到药品回扣和医疗腐败。《办法》出台,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对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破除以药养医、减轻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等,具有积极意义。
医药代表本应从事药品推广及宣传工作,将药品推荐给临床医生,同时还要观察药品疗效和追踪药品的不良反应,而不是直接卖药。医药市场不规范,药企间的恶性竞争,使医药代表逐渐变质。《办法》出台,有望倒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推广职业本位,顺应公众期待。
《办法》只是一个法律文本,还需各地制定或出台因地制宜的相关细则,使医药代表成为医患关系和谐的代表。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医药代表行业监管法规,将药品采购关进法治“笼子”。持续推进医改,强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让基本药物的使用成为临床的主流,使医药腐败失去寄生土壤。同时,提高资格门槛,提高队伍素质,推动行业自律,让医药代表回归本位,代表医患共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