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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网友咨询:我这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就以这个理由来拒绝赔偿了,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那么,交通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以此来作为拒赔理由呢?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案例详情:
2016年的一天晚上,吴女士和往常一样驾驶着她的面包车下班回家,可就在经过离家不远的一拐角处时,张奶奶突然出现,吴女士避让不及,与张奶奶发生碰撞。
由于张奶奶年纪较大,事后吴女士立即将张奶奶送至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620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急着处理伤情未及时报警,警察没有对事故作出认定。
后张奶奶女儿向吴女士索要赔偿,吴女士对自己肇事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觉得这笔赔偿金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没有事故认定书为由,拒绝理赔。
这赔偿金一直不给,张奶奶女儿也没有办法,于是,将吴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交强险的设立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责任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事故是由吴女士驾车与行人相撞造成的,尽管交警没有对事故作出认定,但是面包车的危险程度远远大于行人,吴女士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赔偿,而这笔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因为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吴女士不用再做额外的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张奶奶双倍医药费,保险金共计11240元。
八哥总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仅是证据的一种, 但并非是审判过程中对责任定性的唯一依据,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根据,事故责任方各自的危险能力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的轻重,从而根据应负的注意义务去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是过错相抵原则的延伸。
从碰撞发生的时空规律出发,机动车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力较大,这就要求机动车的驾驶者负有更重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驾驶者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至少为次要责任。
从这种弱势群体的角度作为适度推定符合公平原则,唤起行为人对社会的责任心,体现了尊重生命价值理论,又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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