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07号)和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2018年第一批)》(以下简称《短缺药品清单》),经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短缺药品清单》构成
根据2017年度我区短缺药品监测系统短缺药品监测数据,在综合分析我区疾病谱、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组审核,制形成了以基本药物和急(抢)救药品为主的《短缺药品清单》。共计包括心血管系统用药等15个类别的49个品规的药品,其中:国家基本药物44个品规,非基本药物5个品规(详见附表)。
二、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
(一)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07号),《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单位药品采购流程直接与供货企业议价采购,不需要申请备案采购;因供需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短缺的,根据管辖权限,实施自治区、市、县三级调剂,允许在本地医疗机构或者医联体内部调剂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6号),经2018年自治区药招办第一次工作会议同意,《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暂不实行“两票制”管理。
(三)《短缺药品清单》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允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配备使用;属于非基本药物的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四)各药品配送企业应当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和实际库存,积极联系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储备,储备量不低于我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3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各配送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防止储备过量造成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定期统计汇总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分析短缺原因,加强与辖区药品配送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
(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医疗机构所报短缺药品信息进行分析核实。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全区短缺药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核实、上报。
(三)各地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药品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尤其是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自治区药招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2018年第一批)》
自治区药招办
2018年1月11日
附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2018年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