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到连砍13台ATM, 警方查明男子处于精神病发病期, 无刑责任事能力,撤案。 万一以后砍的不是ATM而是人,咋办? 此时检察官出手了。 据检察院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近日持菜刀、打火机、砖头等工具,在广东肇庆市端州区多个营业网点损毁ATM机共13台,造成损失共45100元。警方查明,该名男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对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也即发病时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张某某经鉴定属于精神病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损坏ATM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男子的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为此开展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经检察,张某某被交付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强制医疗执行,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检察官说〓 公共安全必须得到维护,而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当精神病人出现暴力倾向,如果不及时服药或送精神病院接受正规治疗,极有可能发生毁坏财物或伤人事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既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照。 来源:大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