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公司将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公司的数据中心、网络和应用的基础架构,建立各种应用系统,打造
各类移动应用平台,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水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经变更项目部分资金使用用途后,项目总投资额和募集资金投资额均为人民币1.2亿元。 本公司作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使项目募集资金得以有效使用,促进公司有关信息化项目的开展,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采芝林药业”)为公司第一批新增实施主体,同时,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到新增实施主体中。 除上述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采芝林药业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采芝林信息化水平。上述新增实施主体的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有助于本集团(即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同时,采芝林药业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一)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2、经审阅上述议案及对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采芝林药业为公司第一批新增实施主体,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