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医药法》(草案)已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版《中医药法》(草案,2015年版)与之前几次版本相比在内容、篇幅上均有大幅度调整,涉及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条款也不例外。与《中医药法》(草案,2014年版)相关规定相比,《中医药法》(草案,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删除了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起草传统中医药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具体法律的委任性规定,本文拟就这一变化略谈看法。
《中医药法》作为我国中医药领域首部法律,它能够意识到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作用、地位并专门设置条款对其进行保护,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近些年来,传统中医药知识因反映、体现传统民族医药的精髓且蕴含巨大价值而逐渐被人们认识和了解。然而我国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和提供国却并未享受传统中医药开发利用所带来的利益,相反却要承担高额代价,这种分配上的不正义使得我国国家利益、利益相关人利益蒙受巨大损失。“牛黄清心丸”、“黄岑汤”等中药方剂被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屡遭“剽窃”或“不当滥用”等事例就足以说明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其次,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将为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提供有效示范。理论上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属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重要类型,而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2001年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并长期致力于传统知识(包括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法律保护议题。我国系《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且是前述政府间委员会谈判主要参与国,但长期以来相关领域立法停滞不前,《中医药法》(草案)明确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持有人有权进行获取和惠益分享不仅预示我国将在该领域立法获得重大突破,还能为未来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提供有效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