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申报蒙自市定点
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医保〔2016〕122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蒙自市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5日(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有真实可靠的药品销售记录和完备的经营资料,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记录;
3.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定期年审《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
4.配备一名注册在本药店专职上班的执业药师,营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5.经营药品品种县市主城区不少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80%,乡镇不少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60%,且药品合格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药店经营面积:蒙自市主城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街道)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7.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建立有效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8.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及财务台账,做到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实时电脑管理;
9.按照《红河州定点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90分以上;
10.申报前无违规处罚记录;
11.符合申报的10项内容。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交的资料
1.《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
2.通过年审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电子进销存台账,原始凭证财务账(进货单据和付款票据);
4.零售药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5.执业药师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药店全体职工花名册,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
6.药店销售的医保药品目录清单和统计表及连锁药店销售药品公司统一配送药品证明(门店自行购进药品证明);
7.年审通过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
8.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承诺书;
9.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90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三、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省、州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符合国家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求及费用结算要求,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为主;
4.本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中医保目录内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5.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6.有健全的信息系统管理;
7.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与各类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定期年审《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
8.按照《红河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自评表》(见附件),门诊申请评分达到75分以上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申请评分达90分以上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9.符合申报的8项内容。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资产负债表、收支报表、现金流量表);
4.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执业医师、护师(士)、医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经省、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或近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人员平均住院天数、平均每一出院人员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包括床位、科室、人员、房屋、设备);
7.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承诺书;
8.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门诊申请评分达到75分以上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申请评分达90分以上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报新增不纳入的条件
(一)同一法人主体的连锁医药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1年内不受理新签订“服务协议书”的申请。
(二)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受理新签订“服务协议书”的申请。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
材料提交地点:蒙自市医疗保障局324办公室
咨询电话:0873-3721392、0873-3802431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