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条例》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的规范设置,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条例》明确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程序以及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条例》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