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执法人员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医药代表在药店的推销行为立案调查,意味着《办法》对医药代表的约束力延伸至了药店环节,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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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驻店推销,涉两药企
昨日(4月20日),据新安晚报消息,一家名为某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星路店药店违规入驻医药代表,并虚假宣传推荐药品。
逍遥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所毒酒药店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该药品经营现场正有一名老人在药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测量血压,桌面摆放一堆某药品宣传彩页。该药店现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陈述该工作人员并非药店员工,为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医药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彩页及相关药品均为上述药业公司提供,经执法人员审查彩页及该款药品,彩页印刷内容及适应多种人群的介绍,与该款药品说明书标注的适应症“用于脂肪肝,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的辅助治疗”严重不符。
因此,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执法人员告诉新安晚报记者,该药店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的规定。
此外,执法人员在该药店经营现场发现一款来自知名中药企业的“牛黄清心丸”设架摆放的宣传彩页,其中印刷的“中风后遗症改善与调理”及中风后遗症症状改善,再中风预防服药方法与该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明显不符。
再结合涉事药店对上述两款处方药品的宣传单页、彩页与对应药品说明书标注内容不符,且所宣传内容未经审查机关审批,涉嫌违法等多个情况,该药店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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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制度,对药店仍有约束力
2020年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告。公告指出,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务为:拟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