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立案调查的平凉华佗皇甫谧大药房金科店等9家企业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该批企业经执法人员对其登记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根据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进行拨打,均无法联系上当事人,同时向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调查核实,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窑店税务分局提请对该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均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和未进行报税,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吊销该批企业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市监罚告字〔2021〕158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93342479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
2.拟吊销企业名单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1.行政处罚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