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药品追溯系统的通用要求、功能要求、存储要求、安全要求和运维要求等内容。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第三方技术机构等药品追溯体系参与方建设和使用追溯系统。文件对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码、药品标识码给予明确。
此前不久(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根据《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
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指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节奏已明显加快,并不断深入、细化。药品追溯信息化系列标准的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后期仍将会有相关标准的发布。随着药品追溯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可能会彻底解决物流端和使用端的扫码率低的问题,真正实现药品全程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