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工艺和设备相同的化学原料药品,一个产品通过GMP认证,其认证材料及结果中公共部分内容,可提交复印件(无需审核原件)用于其他产品的GMP 认证,减少资料重复申报。
此外,《政策措施》还提出,要严格落实《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出的19条举措,推进药品零售经营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吸收社会资本,与行业外企业合作,利用行业外企业现有营销网络设施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0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