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由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别牵头组建医共体。对于人口较少、县级中医医院能力较弱、确需只组建1个医共体的县域,需在医共体正式组建前由县级逐级上报,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是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要求,进一步落实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切实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好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作。
五是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的县级中医医院,要切实发挥好县域中医医疗龙头作用,指导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医生“县管乡用”,探索“按人头打包付费”“两个允许”等政策在中医医疗机构落实落地的具体办法,为我省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供先行先试经验。
六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医联体建设内部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区域内医联体建设发展经验及困难问题,并给予指导,切实在医联体建设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互为补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