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公告“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案”。
公告显示,2019年9月23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年度抽检计划对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川贝母”进行随机抽样检验。2019年11月27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认定“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19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现场拍照取证,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调取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查明,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2016年5月26从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民堂总部)以2050元/kg的价格购进川贝母1kg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2152.5元/kg。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川贝母予以抽样(抽样300g),并送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上述样品的性状项目的检验结果为“呈长圆椎形,已虫柱”,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川贝母性状项目的标准规定,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产品(《检验报告》编号:DSLTAA2019LY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不合格药品应按劣药论处。至2019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上述药品 700g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506.75元。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对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没收违法所得1506.75元并罚款2152.5元; 罚没款共计3659.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