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陕西步长制药公司业务员唐某琴为及时了解其推销到县中医院的药品用药量和库存量信息,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科原科长陈遥刚,唐某琴请陈遥刚帮忙每月提供药品用药量(注:后文明示为每位医生具体的处方量)及库存量信息,并承诺按信息量给予好处费,陈遥刚表示同意。
2017年1月,唐某琴将需要了解的用药量及库存量的药品名单提供给陈遥刚,请陈遥刚提供医生用药量及药品库存量。陈遥刚从医院信息科信息管理系统后台运行数据库中,将唐某琴所需的信息筛选出来统计好并打印。2017年2月的一天,陈遥刚将打印好的统计信息表拿给唐某琴。
为方便筛选医生的用药量,按照唐某琴的要求,从2017年3月起,陈遥刚将统计的信息用QQ邮箱发送电子档给唐某琴。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陈遥刚每月将统计的信息通过QQ 邮箱传送给唐某琴,唐某琴每月均按约定的比例,共给予陈遥刚好处费313300元。
陈遥刚作为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科科长,在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医院数据库的职务便利,按照医药代表指定的药品名称,从数据库中进行筛选,并将相关数据复制至外网,再通过邮件将相关数据发送出去。可见,陈遥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各地司法判例中,公立医院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刑罚依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其收受好处费来看,超过20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