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员唐某琴在推销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获得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处方数据,承诺按信息量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让信息科科长陈遥刚帮忙每月提供药品用药量及库存量信息。唐某琴多次给予该院信息科科长贿赂款累计达32.51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就达到立案标准。唐某琴犯行贿罪,根据罪行处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步长是否可能完全撇清与否认统方不知情呢?
在医药代表的回扣、统方案件中,对其背后的公司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多。因为虽然员工受雇于公司、但员工的行为并不都是公司意志作用的结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个人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私下以自己名义行贿受贿。
单位贿赂罪的实施如果是单位整体意志的结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则商业贿赂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但是,以往判决中,药企容易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撇清责任,把回扣、统方认为是销售人员为了提升业绩、获得更多提成,而完全归咎于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对企业的定罪取证困难,行为意志归属难以判断。
在本案中,我们来看陕西步长制药公司业务员唐某琴给出的好处费,第一个月,她给出了1.18万好处费,第二次18个月之内给出31.3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