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三十二条(指导原则※5.32.1)
企业收集的供货单位资料不齐全,供货方销售人员的委托书未载明品种、区域、期限。
规范第三十三条(指导原则5.33)
企业与供货者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未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未在采购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的产品之前建立该公司的首营供货方资料。
规范第三十四条(指导原则5.34)
企业与供货方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约定售后服务责任。
规范第五十八条(指导原则8.58)
企业未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处理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问题,请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及时将复查结果报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