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孩子在学校班级被同学欺负,对方故意打她,将她的鼻子打得骨折错位、软组织挫伤,因没经验,当时没报警,私下找对方家长沟通的,赔偿了一些医药费,写了个保证书,之后再没有其他说法,现在孩子还没恢复,甚至是一辈子的后遗症,我后悔当时没起诉她!现在还可以走起诉吗?我想给孩子讨回公道!给你添麻烦了,谢谢!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合理推测你和对方家长已经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
我国法律对和解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若没有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当事人不可反悔或撤销。而且即使和解协议当时已经达成并履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和解时没有谈到的后续治疗费,你可以提供相关法律证据通过起诉再行争取,只是你孩子的年龄和对方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起诉主体的认定。
假定你的孩子和其同学都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都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你的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外,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你可以起诉对方孩子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