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新的管理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工作年限规定。
2.考试周期和成绩管理(《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指南第5页)。考试成绩管理以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指南第6页)。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改为5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 申请。
4.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活动的规定(《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指南第5~6页)。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推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专门增加了针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相关条款,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