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自己发布涉案广告支付给男耕女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推广费7000元、开户服务费1000元,合计8000元,该费用应视为广告发布费用。但办案人员认为,由于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打包委托给个人制作,没有发票和收据,也联系不到网页制作人,无法核实实际设计制作费用,因此应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认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思考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越来越依赖广告的推介。结合近两年处理的医疗类广告违法案件来看,此类广告主要有两种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