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医药购销改革。切实抓好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落实“4 + 7”城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年度采购量。
(六)规范药品临床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试点城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4 + 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厉处罚搭售药品行为。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
三、 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七)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厉打击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超出登记范围执业技术操作、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使用 “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诱导患者就医、编造疾病欺骗群众就医、诱使群众接受虚假医疗检查或手术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