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9-1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18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03,786,1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94,529,6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56,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7%。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892,5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36,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56,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03,736,1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38%;5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6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42,5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4946%;5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505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03,786,1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92,5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庄浩佳律师和黄超颖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除《关于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的发布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