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传承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以及工艺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齐鲁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目录;属于濒临消失的,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保护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传统名称、标记、符号。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选、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对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评选人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