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服务流程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管理,结合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服务流程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开通医保服务流程
(一)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后,首先需要完成医疗保障信息十五项编码贯标工作,包含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编码动态维护系统”里维护机构、执业 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信息,并取得国家编码。在管理系统完成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医保药师、药品、服务项目、耗材、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的直接使用或映射,并将映射关系导入到“贯标管理系统”进行校验。
(二)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管理部门向网络运营商发送新准入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三)定点医药机构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申请接入医保专网,网络运营商负责医保专网的接入和测试工作。
(四)定点医药机构自主选择安装内部管理系统(HIS 或进销存),并完成接口改造。
(五)定点医药机构联系接口联调软件公司进行接口改造测试,成功后向所属管理区划医保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开通服务申请,各管理区划医保信息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实地初验。主要检查项目: 医保专网接入及安全管理、系统功能和数据安全、十五项编码贯标、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进行医保结算等。初验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开通服务验收申请,同时上报《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服务初验登记表》;初验不合格的下发 《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服务问题整改通知书》。
(六)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管理部门收到开通服务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验收工作。验收方式:网上验收和现场实地验收相结合,验收项目:15项编码贯标情况、医保专网接入方案、系统接口改造完成情况。验 收合格后开通医保服务,验收不合格退回各管理区划医疗保障部门,并下发《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服务问题整改通知书》。
(通知详情请登陆赤峰市红山区医疗保障局)

(网络图)
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评估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 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 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 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 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 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 至少有1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 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 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 《赤峰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加盖公章, 下同)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4.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保信息化建设达标承诺书;
6.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或前三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
7.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 赤峰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加盖公章,下同);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 药学技术人员花名册
5.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保信息化建设达标承诺书;
6.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仅提供门诊就医服务的门诊、卫生所(站)等门诊类医疗机构,按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报送材料。
四、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1.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评估流程
(一)受理申请
(二)初审
(三)综合评估
(四)结果公示
(五)签订服务协议
(六)政策培训
六、开通医保服务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